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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環球網綜合報道】據台灣“聯合新聞網”4月19日報道,台湾台灣“食品藥物管理局”19日下午公告修正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 、地区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》及公告《食品器具 、明年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》,月起按照新規定 ,食品塑料2017年7月起 ,接触所有含有塑料材質的须标容器,統統都需要標示耐熱溫度、耐热塑料材質 ,温度且新製包含瓶蓋含有塑料材質的台湾不鏽鋼杯 ,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,地区可並處罰金3到300萬元新台幣。明年(約合人民幣6027元-602700元)
據報道 ,月起市麵上所售保溫杯雖是食品塑料不鏽鋼材質,但民眾卻對杯蓋內的接触塑料材質有疑慮,擔心遇熱後產生毒素 。“食藥局”19日表示 ,2017年7月起製造的食器 ,隻要食物接觸麵含塑料材質,都應標示材質 、耐熱溫度。
台灣地區現行法令規定,一次性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容器 、可重複使用的塑料水壺、奶瓶 、餐盒等,都須標示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等,避免塑料容器遇熱釋放出毒物 ,但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保溫杯、玻璃微波餐盒卻未嚴加規範 。
“食藥署”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說 ,這波規範品項將以不鏽鋼保溫杯、玻璃微波盒為大宗。她解釋說 ,杯蓋、微波盒蓋多半有塑料材質包裹且會接觸到食物,但因過去沒有強製規定 ,廠商標示時有時無 ,民眾擔心吃進有毒物質 ,才決定擴大強製標示品項範圍 。
林蘭砡表示,新規“上路”後,幾乎所有使用塑料材質的容器都得在瓶身標示材質 、耐熱溫度等信息,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 ,將強製下架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可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;假使耐熱溫度不符規定,同樣下架限期改善,未改將開罰4萬至400萬元新台幣。